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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明朝当太后(465)

作者: 雁于飞87 阅读记录

她坐了下来:“我是个母亲,会为女儿着想,也希望自己将来的媳妇,健健康康,百病不生,早日为皇家延续血脉;而不是病病歪歪,行动都必须要有人扶着。说什么弱柳扶风,不过就是无耻文人的病态审美而已。妇女裹足则身体不全,身体不全则所生孩子必柔弱,孩子身体柔弱,还怎么指望他健康长寿,光大家声?缠足的时候,女孩儿百般痛苦,嚎啕大哭,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做父母的于心何忍?如果鼻子大了要削小,额头高了要削平,那肯定都认为是残废之人,怎么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认为是美?西子、王嫱,都是绝世佳人,她们可曾将两足削去一半?长孙皇后、马皇后都是大贤大德,又何曾削足迎合丈夫?她们的丈夫又何曾因此轻视了她们?孟子说:‘无恻隐之心者,非人也。’你们可以不为自己的妻子着想,母亲也已经老去,但是请为你们的女儿、孙女着想,让她们少受一点皮肉之苦,多一点身心健康。”

话说到了这个地步,群臣默然而退。

但士大夫们不可能同意——太惊世骇俗了,大家都已经习惯了三寸金莲,现在要改成天足,怎么可能!

但汪舜华也不可能让步,因此一连几年,朝廷没有旌表节妇。

事情总是要解决的。

第204章 女人的问题(二)

建极六年正月初一,在李贤的建议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妥协。

首先是正本清源,对《大明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应该说,《大明律》其实也不是完全只有冰冷:在男人犯罪、五年不娶及逃亡三年不还、假冒欺瞒,都可以提出退婚,不追聘礼。

此外,也继承了以往的“七出三不去”,也就是在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况下,不许离婚。

但对于汪舜华来说,远远不够。前面的还好,只是对恶疾作了说明,如果是婚前患病,各回本宗;如果是婚后患病,不好意思,你好好照顾,男女都一样。

对妇女权力的保护,无非已婚、未婚两种。

首先是未婚女。

订婚权啥的真没法争取,未嫁从父在那里管着,只是正式将十六岁以上方能结婚写进律条,宗室勋贵可以一刀切,民间不能限制太狠。同时,让女子在懂事后不马上出嫁,而是继续为娘家做工创造财富,可以有效遏制民间杀女的风气——虽然重男轻女,但女儿也是自己的,只要能够养得活,或者能带来好处,正常人不会杀人。当然,肯定会助长压榨女儿来养儿子的风气。同时,重申民人百姓,夫妻年满四十而无子,才能纳妾一人,否则笞刑四十下;纳妾自然不用三书六礼,但也要有聘书,过门之后,不能随意打杀发卖,否则按律处置。

重点是财产权。明朝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承认未嫁女的继承权。现在规定,如果有兄弟的,在室女享受兄弟聘财一半;如果没有兄弟,则田宅及财物允许其女继承,同宗叔伯兄弟及其夫不得争执——群臣当然反对,古人家族观念浓厚,女儿是外人,给了女儿,就等于肥水流入外人田!但是汪舜华也很坚决:“现在国家百废俱兴,必须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女人占天下人口的一半,结婚生子,绵延子嗣,都要靠她们,如果不充分保护她们,那么中兴大业就成了一句空话。”

其次,是已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先是定罪,这个最明显。以前夫妻相互犯罪时同罪异罚,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其他的,比外人罪加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达到折伤的,不追究;达到折伤以上,比外人减罪二等。

当然这个折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跌打损伤,是说对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不管刀斧所伤,还是损伤筋骨皮肉,反正出血不止,或者瘀血停积于脏腑。

汪舜华看的心惊肉跳,直接摆手:“这样就是能离婚,都只剩半口气了,还离啥?”

因此下令:“这一条男女都一样,只要动手,告到官府,就可以判决离婚。”

刑部尚书程信还想争取一下:“如果只是打耳光之类的,就让两口子离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汪舜华毫不退让:“家丑不可外扬,都能闹到官府了,可见两人实在不合拍,即便不离也是相看两厌,没必要再处下去;如果伤到一定程度要问罪,同等处理。”

下面的还反对:“万一女人把丈夫打伤了怎么办?”

汪舜华的声音有点冷:“男人本来就在体力上占优势,你应该问女人打不过男人被重伤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