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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明朝当太后(466)

作者: 雁于飞87 阅读记录

然后是财产权。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现在则改规矩,大家族前提下,妇女改嫁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还有继承的夫家家产;如果已经分家,父母妻子女均分家产。至于命妇,也允许改嫁;当然改嫁之后,俸禄就没有了,除非你后老公也是命官。然后是离婚权。基本是按以前来的,没有太大变化。即存在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亡过三年,殴打妻子或其亲属,典雇妻子等行为的,官断义绝;此外,以前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

还有妻妾数量以及相关的规定,亲王有二妾,郡王及以下包括各级官员和有功名的士人,可以有一个妾;百姓年满四十无子的可以纳妾一人。当然这些妾是良妾,王公的妾还可以得到朝廷册封;你要是有钱想多养几个,也不犯法;但是注意,良妾的地位比妻弱一点,但也不是买卖之物。亲王郡王娶妻满三年,才能纳妾;王妃死后,侧妃不能转正;除非以后儿子袭爵,升格为太妃太夫人。

官员百姓包括将军中尉的妾朝廷不管,反正没有爵位要继承;但是有一点,以前丈夫死了妻妾要斩衰三年,妻子死了丈夫齐衰杖期,也就是一年;妾是没有的,当然她的儿子要为父亲嫡母生母分别服丧,都是三年。

现在规定,妻妾为夫斩衰三年不变,三年之后改嫁,男方要给一定的嫁妆,其中妻子部分已经有了规定,妾室就给一年生活费。如果妻妾先亡,夫为妻服丧齐衰杖期,为妾降三等,缌麻三月。

这对男人基本上没有影响;但子女也要为母亲服丧,嫡母生母三年,没啥可说的,其他的儿子也要为这个庶母服丧一年。如果不严格遵守,被言官弹劾,轻一点丢官,重一点丢命。

可以想象,除了确实想要继承爵位的王公,官员百姓不会对此有太大的需求。

与此同时,对民间盛行的“收继婚”进行了规定。“收继婚”自古就有,尤其在游牧民族极为盛行,男人死后,妻妾归属其继任的兄弟甚至儿孙;儒家对此认为乱伦,并立法禁止。

明朝明确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但在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见。

汪舜华很清楚,收继婚这种习俗之所以在民间屡禁不止,其实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经济。娶老婆是需要钱的,但是穷人没钱怎么办?反正哥哥死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还省了一笔钱;而对于女方来说,有了男人供养自己,还能够继续留在丈夫家里,对自己或许不那么重要,但是对孩子来说还是很重要的,毕竟都是自家人,叔叔照顾侄子,总比外人对老婆和前夫生的孩子好,尤其是女儿。

现在允许甚至鼓励妇女改嫁,而且允许她们带走一笔财产,那么谋杀之风也会更加盛行。以前是为名誉,以后还要加上为了钱财。在利益面前,不要对人性抱有太高的希望,毕竟女人身居深闺,只要娘家不出头,生生死死的谁在乎?谁没事出头?人命关天,换句话说,谁会陌生人赔上自己的命?——如果允许妇女在婆家选择再婚对象,那么选择杀人的自然会少很多。

因此,对收继婚,进行了适当的放宽。首先是对象,针对的是妻和官府承认的妾,这些人改嫁官府甚至朝廷要管,其他没有登记在册的妾,没法管,也管不了。

然后就是范围。明确只能同辈转婚,严禁尊卑结姻。也就是娶父、伯、叔或岳父、舅舅等长辈或者子孙等晚辈的妻妾,均要问罪;但是如果娶了同辈的寡嫂或者弟媳,朝廷不追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严禁以尊为卑,以妻为妾。哥哥死了,弟弟还没有娶妻或者老婆死了,嫂子嫁给他当大老婆,朝廷不管,但是如果弟弟老婆还在,嫂子只是当小妾,那么不行,婚姻无效,离异,男方杖责四十;反过来说,哥哥死了,他的妾被未婚的弟弟明媒正娶回家当大老婆,可以。

此外,还有关于通奸、强奸的各项规定,基本沿用以前。

然后就是大家关心的节妇问题,采取分类对待的办法,一是已经旌表的妇女,按原有的政策执行,但是免税只限于她生前,也就是她去世以后,还是要照章纳税的,另外就是严格限制免税的范围,和秀才一样,80亩;二是以下的守寡妇女,明确以后不会旌表,所以不管你是未嫁亡夫的,还是结婚不就死了老公的,也不管你有没有孩子,守或者不守,你看着办;二是三十到五十的守寡妇女,官府鼓励你再婚,差役田赋是不可能免的,但是可以赏银一两,布帛两匹——当然只此一次,免得有人骗钱;命妇夫丧三年,准许以诰命改嫁,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不愿意改嫁的,那就等你到年龄以后再说;三是五十岁以上的,各地尽快呈上来,一起批了。考虑到这毕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特别下旨:受到表彰的妇女,每人赏银十两,布帛十匹。至于贞节牌坊?那就每个府集中修建,以前这种是地方出钱,再找乡绅什么的赞助一点,还不如直接给寡妇来得实惠——当然这是汪舜华这种俗人的想法。所需的款项,由各地自行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