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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自己转让了(85)

作者: 流年忆月/烟迟 阅读记录

陈宇的代理律师姓何,所在律所不是特别出名。

一轮程序走完,正式进入主题。

审判长说:“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请求事项及理由。”

时陌握着从谢锦程那顺来的逢诉必赢钢笔,头也不抬地在纸上写写画画,笔下如有神力相助,力透纸背:“我方诉请跟上诉状一致,因时间关系,在此不再重复,所有诉请和观点都以上诉状为准。”

谢锦程同样也道:“我方答辩意见已于庭前交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当庭也不再重复。”

陈宇的代理律师何律师也说了同样的话。

一天开几个庭,时间就跟金子一样宝贵,为了节省时间,答辩状和双方提交的证据都在庭前寄送给了对方,方便对方整理意见,当庭立刻发表。

审判长归纳道:“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1.嘉友公司宁州分公司是否本案借款的债务人?2.嘉友公司、嘉友公司宁州分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时陌与谢锦程异口同声:“没有。”说完,两人愣了一下,相互对视了一眼,时陌挑衅地努努嘴,谢锦程还是像刚才那样,淡得没有什么特别的表情。

陈宇的代理律师何律师也没异议。

“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

主办法官拿出一审判决书,朗声道:“请各位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请上诉人发表意见。”

时陌翻开一审判决书,金色的笔尖点到了他做了标记的段落,仔仔细细、一丝不苟:“以下我所有意见,均代表嘉友公司和分公司。第八页第一段第二行,我方没签订借款合同,正确的表述应为‘陈宇以我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八页第二段第十行,我方没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应当表述为‘合同上盖有我方的公章’。同页第三段,方臣并非我公司的财务,而是陈宇私人聘请的财务,我方会在等下的质证环节提交新证据佐证。”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何异议?”

谢锦程静静地注视着时陌的每一个动作,时陌写几个字就会挠挠脸颊,这证明他在思考,写完后,他又对着笔记痴痴傻笑,这说明他胸有成竹……谢锦程想,也就自己会将时陌的这些小习惯记得那么清楚了。

谢锦程摇了摇头道:“我方没有异议。”

何律师也没异议,他针对时陌提出的意见,说明了几点:“第一,我方陈宇确实是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第二,借款合同上的公章是陈宇盖的;第三,方臣确实不是分公司财务,而是陈宇的个人财务。”这就是对时陌的主张进行了确认,其实陈宇都认可借款是他借的,方臣也是他的个人财务,也很愿意还钱,就是债权人见陈宇还不了钱了,才向公司和分公司追偿,产生了30个系列案。

谢锦程正在写字的手僵住了,陈宇在一审时只是承认这是个人借款,但并没有就公章、财务的问题作出详细解释,现在陈宇方这么一说,反而变成谢锦程这一方像在无理取闹了——我都说这是我的个人借款,财务也是我的人,我也愿意还钱,你们债权人还偏偏要拉公司下水,这不是无理取闹么?况且同是被上诉人,一方支持了时陌方的主张,他们这一方就是孤立无援了,情势对他们相当不利!

谢锦程抬起头,就见时陌得意洋洋地撇鼻子,宣扬自己的战果。他太低估时陌的能力了!陈宇一审时没有任何表现出支持上诉方的倾向,二审换了时陌代理,就完全帮时陌这方说话,如果不是时陌提前联系了陈宇,跟陈宇沟通,陈宇怎么可能这么爽快地支持时陌这一方?

时陌的能力,已经超出了口才、辩论、逻辑分析能力等等的范畴,正在往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了!一个律师的能力究竟恐怖到什么地步,才能让与自己对立的当事人支持自己的主张?谢锦程根本无法想象!

审判长继续发问了:“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有!”时陌声音响亮,铿锵有力,“我方已于庭前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第一份是我分公司的职工花名册,证明方臣并非我分公司职工,也不在我分公司任职、领我分公司的工资;第二份是我方的相关工程资金投入情况表,证明陈宇的借款并未用到分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上。以上两份证据均证明,陈宇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均打入陈宇私人财务的账户,并未如他本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主张的用于分公司工程项目上。陈宇是将个人债务转嫁到我方身上,属非善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请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锦程陷入了短暂的沉默,在庭前拿到这份证据时,他脸色就有点不好看了。

一审时,上诉人没提交这两份证据,法院就认定分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判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可二审如果有这两份证据,就能证明所借款项没进入分公司账户,借款也没用于分公司的项目工程上,那么分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小了很多。

时陌真是找了两份好证据,简直就是致命一击!

幸好谢锦程提前做了准备,他沉着直面当前对他非常不利的情势,他双手交叠抵在颔下,目光依然没离开时陌,眼里的流光让人无法捉摸得透:“第一,职工花名册是上诉人的内部文件,我方无法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我方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第二,资金投入情况表附有银行转账凭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我方作为出借人,只负有出借义务,借款后该资金用于何处,与我方无关,我方也无权监管。”

丫丫个呸,又是不认可他提交的证据。时陌暗搓搓地捏紧了笔,炫耀地向谢锦程晃了晃,让你得意,我捏坏你的开光笔。

谢锦程将他的小动作放入眼里,心里默叹,时陌有时候就像一个长不大的孩子,幼稚得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他实在不想承认,他竟然会被这样幼稚的人,逼入了困境。

何律师对时陌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债权人秦权和陈宇都没有新证据提交,主办法官就本案事实调查后,庭审迅速进入了辩论阶段。

时陌兴致盎然地放下笔,挑衅地睇了谢锦程一眼,不假思索地就将观点很流畅地说出:“第一,分公司并非借款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转给陈宇本人,而非分公司。第二,本案借款合同上所盖公章,是分公司已登报作废的公章,依法应不予认可,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根据一审提交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来看,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联系总公司,对外不能办理业务,分公司公章依法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效力。第四,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当事双方的借款利息为2%,但在实际履行中却是4%,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债权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8月23日,第二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11月2日,但陈宇分别在2014年7月13日、2014年10月4日先后往本案债权人账户上打入3000万和2000万的款项,并注明是‘还部分欠款’,在此之前,陈宇与本案债权人没有任何的借贷关系,由此可见,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在陈宇与本案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后才补签的,是陈宇还不了款,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还款责任转嫁到我方,损害我方利益的非善意行为。”

谢锦程的呼吸骤然一窒,时陌最后的观点就像一枪打在心脏上,太过一针见血,太过赤.裸.裸,这是一审律师并未提出的观点,若是先以个人名义借款还款,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借贷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谢锦程就是巧言善辩,也没足够的证据推翻现有的证据!而且,陈宇偏向上诉人一方,对于自己借款的事实都予以认可,要是陈宇也认可合同是事后补签,那麻烦就大了。这个案件其实三方都有责任,谁的责任小,谁更能获胜,但现在的局势,明显就是二对一,要怎么突出重围,就是对谢锦程能力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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