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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弗洛伊德(228)+番外


这样的人......”
甄意张了张口,眼泪下来了。
她举着那个字迹清朗的日记本,止不住颤抖,泪水一颗颗下砸,狠烈地,一字字哽咽:
“这样的警察,你一开始说不认识他,后来承认;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暴露他的身份,让许莫对他开枪;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杀他,他的心活生生地挖下来!你根本从头到尾在撒谎!”
法庭上寂静得仿佛空旷的原野,只有甄意字字泣血悲凉极伤的声音在回荡。
只有旁听席上林涵的妻子轻轻抽泣,催人心肝。
陪审团里有人落泪了。
淮如几乎疯狂,晃着证人席,大骂:“你们栽赃!是律政司的人栽赃我,陷害我!我没有。”
甄意的情绪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子上的一摞资料,劈头盖脸往淮如头上砸。
全场震惊。
这种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配型记录,这是花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出来作证!!!”
白花花的纸张砸在淮如头上,漫天飞舞。她头发散乱,呆若木鸡,颓然倒在证人席上,深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庭上寂静如深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含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道:“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高昂着头,脸上全是泪水,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庭。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物证确凿,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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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版权归原文作者!
作者有话要说: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点。其实不是这样。英美法系里的控方律师和辩护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证人。如果他们觉得证人对自己有利但也会被对方抓住弱点,他们通常就会权衡,觉得不利的多,就不要这个证人了。即使是犯案的当事人,他也可以坐在庭上行驶沉默权一句话不说,甚至还可以不出庭。连当事人都可以,更何况证人。所以要求谁是证人谁就必须作证这种事,其实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英美法系。
所以关于她是证人就怎么怎么样,基本可以排除。
至于控方律师的身份,
回避原则最常用的,主要适用的,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因为他们才是审判的主体,他们必须绝对公正,控方律师的作用其实是列举证据。
再说说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等情形的,要回避。
英美的话,应该差不多。所以我感觉,甄意其实并不太符合。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其实没什么空间为自己谋私利或利益,他不过是借助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方式,查明犯罪事实,而且侦查审查也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他的作用在诉讼。
当事人对检察人员提出回避主要是,这里面有人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举证,如伪造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