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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我的律师大人(18)

作者: 墨青笙 阅读记录

“..........”

苏乔木没回话,从包里拿出保温杯,拧开喝了一口。

季泽收回目光,随口说道:“你紧张?”

“你才紧张呢,等着输吧”

季泽看了一眼辛欣,又望向坐他旁边的李凯,对她说:“有什么好紧张的,按照你的节奏来,不要被我牵着鼻子走就好了”

“大言不惭”

场外不久便传来书记员的声音:相关人员已在庭外候审,请参加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直到读完第七条才听到入庭的声音:请被告人、原告人、双方委托代理人、证人入庭。请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审判长:云海市初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在这里依法审理原告人辛欣女士先生诉被告人李凯先生的离婚案。由我本人担任本次离婚案的审判员,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调查完成后,便是法庭辩论阶段。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案谁是原告谁举证。

既然苏乔木这边是原告,那么举证责任当然是她们的。

苏乔木:审判长,据我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的描述,她与被告人李凯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两人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以维系,我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与被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有婚内出轨行为,我当事人曾多次在公司楼下看到被告人李凯先生跟另外一个女人一起进出公司大楼,也曾看到两人一起进出我市最有名的酒店,这在我方提交的证据资料20页,第1条和第2条有详细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内与他人同居者的,可以申请离婚,所以我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和被告人的婚姻关系。

苏乔木沉了沉,将另一份诉求递过去,说道:“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恰恰因为被告当事人的行为,给我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经我当事人同意,现向现向被告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望当庭允许”

苏乔木这一招季泽算是早就猜到了,这也是他能想到的苏乔木可以利用的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辛欣他们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苏乔木站起来,提交了一份证据资料,不慌不忙地同审判长解释:“经我当事人叙述以及调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当事人李凯先生抛弃糟糠之妻,同他人同居,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苏乔木说着抬手翻找了一下资料,随后拿了一张照片出来。

照片上是一个中年男人抱着一个女人的画面,苏乔木看了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李凯,对着法官说:“法官阁下,这张照片是被告人公司门口的监控录像拍到的,作为一个已经结婚的有妇之夫,大庭广众之下同其他女性搂搂抱抱,且我方当事人曾多次看到他与这位女性一起进出公司大楼,介于被告人这样的行为,我方当事人有权怀疑,他与这位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

季泽看了眼照片,字正腔圆地说道:“反对原告人律师做这样的推论,这个照片的拍摄角度确有问题,关于我方当事人为什么会与这位女士在一起,我想原告比我更明白,不是吗。”

辛欣被他问的有些不知所措,说话的声音都小了些:她是我们公司的公关经理,有些工作不得已。

季泽莞尔一笑,对着审判长继续道:原告人也说了工作不得已,我方当事人李凯先生是公司总经理免不了与公司公关经理见面谈工作,所以两人在一起就是普通的工作关系,并不是像原告说的那样不正常关系。这张照片是那位女士不小心摔倒,我方当事人过去时正好扶住她,并不是被告律师这样的推论,再者说,我方认为这只是一个搭肩的姿势,也并非像对方律师说的那样暧昧,勾肩搭背是一种很自在随意的相处方式,经向我方当事人求证,此女性是我当事人公司的一位公关经理人,同我当事人是同事关系,我国法律和道德规范中没有一项规定是说男女同事之间不可以勾肩搭背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些对方律师不会不明白”

季泽继续道:“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原告律师,如果是我搭上了你的肩膀,你也觉得我们两个有什么不正常的关系吗,或许说,你平时跟朋友在一起没有勾肩搭背的行为吗,我觉得这是合理的相处模式,有些国家以亲吻作为社交礼仪,有些国家以拥抱作为礼仪,难道就要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