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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穿之四爷家的纨绔嫡次子(412)

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

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 。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 。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 。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 。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

"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

"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

为髡为钳,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

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

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

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 。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 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 。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 "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 。"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 。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 。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 。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然而,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据《元史·邹伯颜传》:元代,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南宋的郑兴裔说道:"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 。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所以,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