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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穿之四爷家的纨绔嫡次子(415)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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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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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表五 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

(1912--1949年)单位:户、人

期间 户数 总计人口 男 女 壮丁 备注

1912年 3012394 15849296 8907602 6941694 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 3088701 16166176 9113458 7052718 内政部调查

1919年 1841133 9098533 5241922 3856611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 2028019 11894962 6455016 5439946 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 2027370 12012198 6496586 5515612  2117361   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 2112098 11945099 6419288 5525811  2063628

1941年 2111655 11868201 6281295 5586906  2030859  未含厦门、金门

1942年 2156509 11540055 6068841 5471214  1935090  未含厦门、金门

1943年 2166970 11654187 6090217 5563970  1924494

1944年 2304073 11349226 5917265 5431961

1945年 2366891 11099364 5789807 5309557

1946年 2397895 11097204 5798688 5298516

1947年 2442835 11120941 5752617 5368324

1948年 2447970 11143083 5771334 5371749  2113114  1月份数字

1949年 2469020 11141921 5764645 5377276  2165772  1月份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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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