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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266)

现观林楼过往品行不错,也是明法出身,便由其暂代此职了。

林楼做梦都没想到,那位死死压在他上头的无德上司,就这么被陆知州给雷厉风行地撸了,还连大气都不敢出。

而在听得自己名字后,他更觉身在梦中。

还是崇文俊偷偷用手臂撞了他一撞,才赶紧上前,强忍兴奋地大声道:“领命!”

陆辞当然没有权利处置齐京,但其犯下营造冤案等大错,且证据确凿,只要上书过后,还是有权将其职位撸去,再临时任命一位替其职的。

若是林楼表现优异,陆辞还可以知州的身份,对其进行举荐,说不定就真提拔上来了。

陆辞点点头:“去吧。”

还在狱中好吃好喝的王状,浑然不知钻漏子的好日子已到了尽头。

更不知一直帮他遮掩的以齐京为首的一干人,也悉数落了马,灰溜溜地停了职,在家中胆战心惊地等陆辞上奏疏后的结果。

在陆辞摆明了要严查这头拦路虎的情况下,林楼查起来自然不再感到束手束脚,加上崇文俊全力配合,次日就发出募告,鼓励知情人对其进行告发……

听闻此事的百姓,起初还不敢相信。

直到有胆大、曾受其害的,鼓起勇气去官衙对其进行了告发。

他口述了一份讼纸,落了花押,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

——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

这消息一传出后,哪怕赏钱不多,也涌出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

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

昔日还横行霸道,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

王状知情况不妙,自然不肯招供,还大声喊冤起来。

要真认下了,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罚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

林楼乐了,向陆辞上报时,表示犯人不肯招供,可否对其用刑?

当然,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具体规定,不能随便施行,更不能致其死亡。

但就这样,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狠狠喝上一壶了。

王状虽不是硬骨头,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便咬牙撑了下来。

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淡然提醒道:“现是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可以根据罪证定罪,不必非让他招供的。”

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

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他故意未先说出口,而是在用过刑后,才出此言。

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一番努力付诸东流。

最后听得‘脊杖二十,配役通州海岛,面刺七分’’的判决时,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

他自是不服。

犯人一旦不服判决,按照宋律,是可提起上诉的。

自数十年前,‘不得越诉’的条律出来后,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求翻异了。

王状自也不例外。

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当他强打起精神,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

——眉目俊美,面如冠玉的陆知州,竟是如此的眼熟……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今天的全出自《两宋文化史》):

1.犯人如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上诉,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叫做“翻异”,向原审判机关申诉;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宋初,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至道元年(995)乃规定“不得越诉”,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监司;不受,才能向登闻鼓院、检院申诉;鼓院、检院不受,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不受,再向鼓院、检院等申诉。

上诉有时间限制,北宋规定为半年

2.用刑:

审讯过程中,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法官可以用刑逼供。从县法司到大理寺,均可用刑,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施行,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要受不同程度的处罚。刑讯数满,犯人仍不招供、不能审得实情,则必须释放该犯人。

当然,如果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规定又不能用刑(如享有特权的品官、老幼病残、孕妇等),则可以根据罪证定罪。

3.碎款和录状:

犯人的供状称“碎款”,大多零乱无章,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一般不上呈,另由法官根据“碎款”仔细整理抄录出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由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出,称“录本”,有时只节录案情概要,故又称“节状”。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审核机关审核时,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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