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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66)

这么一来,即便陆辞有的是办法,也不好施展了。

甚至对计划着改回旧姓的朱说而言,怕还得适当维系同范氏族人的关系。

陆辞思忖片刻,又问:“你难得回苏州来,不去那边一趟,也无妨么?”

朱说轻轻叹息。

因说话的对象是陆辞,他踌躇片刻后,便决定不做任何隐瞒,而是将最根本的原因道出:“贸然回归,族人或会认为我有所觊,难免多有思虑提防。我并无此念,如若平白无故惹起风波,反倒不美了。”

能言善道如陆辞,这下都不知说什么好了。

在他看来,要怪只能怪这万恶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以及范父生前,竟未给妾氏做任何身后的打算。

不过他也不必多说——毕竟从朱说方才所说的话中,不难看出,朱说对陈氏那边的心思,其实是一清二楚的。

此刻朱说一穷二白,忽然上门去,轻则被当做打秋风的穷亲戚,惹来对其母谢氏的一些恶意揣测;重则被当做觊觎范氏家产,处处警惕戒备。

陈氏当年做得出直接将抱着两岁幼子的谢氏扫地出门的事,对家产的看重,也就可见一斑了。

在沉默的气氛中,陆辞不动声色地翻开了早已倒背如流的《论语》,冷不防地忽然出题道:“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

朱说条件反射地挺直背脊,不假思索地答道:“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谨对。”

陆辞严肃地点了点头,不给朱说多想的机会,继续出下一题了:“作者七人矣,请以七人之名对。”

何以解忧?

唯有做题。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

1.当赎:

官员犯罪,可以当赎。当为用官抵罪,赎则是用铜赎罪。

当然,铜赎并不是真的缴纳铜,而是折算成钱来缴纳。(《宋代科举社会》p175-177)

士人犯罪,则可以用赎。这一个规定是开始于大中祥符五年的(也就是本文里的‘今年’)。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的贡举人,公罪徒可以收赎,后来扩大到私罪杖也可以。《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当赎门·罚赎》对于哪些士人可以用赎就有明确规定。不同身份的士人,可以赎的罪也不一样。

2.驵侩:即牙人或牙人机构

身牌类似营业执照。

宋朝制订了一套规范牙人行为的《牙保法》,要求牙人须到官府登记注册并获得政府发给的“身牌”,方可从事牙人活动,否则便是身份不被承认的“黑牙”。“身牌”写有该牙人的姓名、籍贯、从事行业,以及“约束”条文。条文共有三条:一、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二、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三、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如有客商上门,牙人有义务将“身牌”上的“约束”条文先宣读给客商听。[注释]毫无疑问,客商跟有“身牌”的合法牙人合作,风险会更加少一些。(《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3.范仲淹原为苏州吴县人,有四位兄长。范仲淹居末。

其中,长兄早卒,失名无考;次兄范仲温,后与范仲淹交往密切;三兄范镃(或以为:当作范仲滋),进士及第,未及出仕,卒;四兄早亡,失名无考。范仲淹《范府君墓志铭》云:“先公五子,其三早亡。惟兄与我,为家栋梁。”

4.范家家产:

范仲淹日后有诗《岁寒堂三题》,即为苏州“先人之故庐”而作,证实范家在苏州留有家产。

5.范墉正室陈氏,谢氏为范墉之妾 这点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进行证明,但有诸多佐证,可详细看李丛昕先生的研究。

以下列举:

关于范仲淹“归宗复姓”,曾经受到族人阻挠。

楼钥《范文正公年谱》(以下简称《年谱》)载:“至姑苏,欲还范姓,而族人有难之者,公坚请,云:‘止欲归本姓,他无所觊。’始许焉。”

族人拒绝范仲淹复姓的根本原因是与财产有关,只有等范仲淹明确表示“他无所觊”之后,才同意其复姓。

最终范仲淹将母亲谢氏安葬洛阳,而不是归葬苏州。

关于谢氏归葬,范仲淹在写给他叔伯兄弟范仲仪信中有过解释:“昔年持服,欲归姑苏卜葬,见其风俗太薄。因思高曾本北人,子孙幸预缙绅,宜构堂,乃改卜于洛。”范仲淹乃宽容厚道长者,不愿过多批评苏州族人。

一句“风俗太薄”,足见范仲淹对其的态度和评价,这一切又都与谢氏的身份和改嫁有关联。(《范仲淹研究》第一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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