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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微风起(117)

作者: 是薛薛呀 阅读记录

起初,许倩要离婚时,沈缘君问过许倩,是否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许倩说,孩子不能给凌宇,那时,沈缘君还在考虑,如果凌宇要争取抚养权有多少胜算,可在母婴店后,沈缘君觉得凌宇不会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了。

沈缘君每一句话无疑不是一棒重锤敲在对方的心上,继续侃侃而谈:“ 对于以上证据,充分印证了:

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

二、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

三、男方在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于家庭、夫妻、孩子之间,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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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法庭答辩。”

原告方先发表意见。

沈缘君坐在律师席,掷地有声道:“凡为夫妻,皆因三世之缘,我当事人本着夫妻之缘不易,在这段夫妻感情中选择了一味的隐忍,却没有换来浪子回头,被告不但不珍惜夫妻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与王雪女士保持事实婚姻状态一年之久,期间还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了夫妻双方分局的局面,被告凌宇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并且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但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更甚的是于今年6月开始转移公司股份,终于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原告许倩特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被告像原告赔偿侵权损失,并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应不分或少分。

“ 同时,凌宇与王雪以及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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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争论的焦点一是:被告凌宇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二是:被告凌宇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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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休庭、调解无果后。

最终法院宣判:

“ 原告许倩与被告凌宇离婚纠纷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进行宣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被告凌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应以支持。

原告许倩和被告凌宇为夫妻,于201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凌宇与案外人尚东、朱天一起出资设立了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0%。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该公司成立至今均是凌宇。2022年6月,凌宇将其在b市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至王雪的名下,并为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转让后凌宇仍然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被告辩称因公司债务问题转移股权,但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无债务问题,鉴于被告目前尚无有效的证据推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市宇飞电子商务公司出资人所作的登记内容,而该登记内容显示凌宇系以100万元人民币向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出资,该出资行为发生于凌宇与原告许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曾与原告约定该项财产权利属其个人所有,故由此形成的b市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50%股权应被认定为其和原告许倩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且证据充分,虽被告予以否认,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对于原告认定为被告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为:

1、准予原告许倩与被告凌宇离婚;

2、由被告凌宇对原告许倩进行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元。

3、孩子归原告许倩抚养。

4、股权的40%归原告许倩所有,10%归被告凌宇所有。

庭审结束后,沈缘君和许倩走出法院,二人只是淡淡的相视一笑。

林皓尘开车过来时,见到许倩,打了招呼,三人并未多聊什么,沈缘君和林皓尘便离开了。

自沈缘君实习时,因为庭审后的一个案子郁闷了半天后,现在每次庭审结束,林皓尘都会过来接沈缘君,慢慢的沈缘君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了。

人生若只如初见

第二天。

沈缘君接到许倩打来的电话,两人约好了见面地点,在西式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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