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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橙(228)+番外

作者: 林格啾 阅读记录

“……反对无效,质证继续。”

“聂老师,请你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小打小闹’是否包括将人打到子宫出血,一生饱受其害?”

“这……其实当时并不是文华一个人的责任,双方都有责任吧,而且在场的也不只是两个人。”

“也就是说您对这次事件是知情的?——您不认为这样的聚众殴打属于校园暴力吗?!在您看来,是否只有高楼一跃而下,才是最能证明自身煎熬的方式?为何您对同一班级的两个学生,有如此大的偏见和差异化对待?”

“反对!反对被告律师预设情境,证人仅需陈述事实,无需表述个人观点!”

“反对有效,被告律师,注意你的措辞。”

“好的,多谢审判长提醒。但相信对于聂老师心中,所谓‘小打小闹’的标准如何判定,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

顾益华不卑不亢,微微躬身。

很快,却又再度面向聂耀国,举起手中的《Fight myself》原著,微笑发问:“那么聂老师,我还想请问,在您看来指向性尤其明显的本书,是怎样伤害了您作为老师的心情?”

“嗯,我指的是,里面有一个叫‘老吴’的班主任,我觉得舒沅塑造这个形象,就是在暗示我本人。”

“您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就里面描写的一些习惯语、口头禅啊,还有一些做事方法,包括和这个所谓女主角的沟通过程,”聂耀国擦了擦额角汗意,“……我就觉得,大概是有一些‘内涵’的意思,和我们当年的一些聊天谈话都能对应上。我觉得这已经是明示了。可以说,从另一个角度,了解到当年的学生原来只觉得我们是在‘和稀泥’,心里有些受伤吧。”

“好的,谢谢你的回答,我也想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在本书中,出现过的‘老吴’这一角色具体形象——一个和稀泥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比较偏爱家世好的漂亮女生的‘好老师’,至于聂老师为什么会对号入座,我觉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明涵。

这才是真·明涵吧?

聂耀国也不是个听不懂人话的,原本还心虚着,瞬间怒从心起,猛地一拍桌案。

“你——”

你什么你。

审判长最不喜公然吵闹的案件人员,对方声量一高,登时眉头紧蹙,开口打断:“证人,请勿在法庭喧哗。”

“……”

“被告律师还有要问的吗?”

“没有了,谢谢审判长。”

这话落定。

按照程序,证人必须先行退场。他聂耀国就是再不平再不满,也只得屈从,顺带一路垂头,避开舒沅打量的目光,沉默不语。

等待书记员记录过后,审判长这才又一次向顾益华方向摆手。

这是到被告举证环节了。

想起己方手中堪称稀缺的证据材料,舒沅好不容易放下的心,又随着这一摆手而瞬间揪紧。

果不其然。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好的。我方现也提供五项书面证据如下:

证据1,经笔迹鉴定后,可以确认为2008年左右书写的错题集本;证据2,记录当日事发前后的邮箱日记,内容已充分佐证当年所发生的暴力事件;证据3,我当事人长达八年间妇科体检表单,及当年送诊时,留存的医生诊断书;证据4,经搜集,2008-2009年间,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相关主题帖截图,及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

他倏然话音一顿。

原因无他,一旁的助手不知为何,忽而伸手轻拽他衣袖提醒,紧接着悄悄在桌下举起手机示意。

屏幕上几个大字映入眼帘。

舒沅隔得稍远,看不清切,只知下一秒,那助手便小心躬低身子绕到侧门,不知向安保人员解释了些什么,随即匆匆离开。

而顾益华在向审判长致歉过后,复又接上话茬。

“……与本案中豆瓣发言者一一对应的表格文件;证据五,电信公司及豆瓣方面,提供的IP地址溯源调查,证实我方对于发帖一事并不知情,背后另有主谋。”

与原告方相比,顾益华在此处能够列举的证据,显然大多都是在之前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及过的“老调重弹”。

也因此,被告质证的过程反而进展飞快,不过片刻,审判长随即点点头,抬手示意原告律师。

“原告可以开始发表质证意见。”

“谢谢审判长。针对被告所列举出的证据,我方认为,均与案情联系不够密切,且真实性存疑。其中,包括证据1-3在内,均属被告方的‘一面之词’,无法解释错题集上的侮辱谩骂是否仅属同学间的玩笑,也不能证明,当时被告所写的所谓‘邮箱日记’,是否存在美化自己,恶意污蔑他人的可能——这类隐私性的文字作为证据,显然缺乏说服力;至于证据四,我想我方有必要提醒被告,请勿模糊重点,混淆主线,关于发帖人一事,我们将另外提告,至于本案,主要追究的只有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臆断、过分夸大和虚构事实并以此牟利的事实,从而对我当事人名誉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我们可以理解,被告现在试图打同情牌来获取谅解,但是法律是讲究证据、讲究客观性的,只要存在既成事实及主观故意,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实际已经满足了名誉侵权成立所需的要件。一再回避问题,绝不能解决问题,希望被告能够重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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