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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立案报告书(153)

作者: 亦了 阅读记录

次日,梁鹏谎称哥哥已经答应了此事,让他把20万元打过来。谢文君丝毫没有怀疑,当天就把这笔钱转给了他,竟没有想到这次被梁鹏给耍了。

8月11日,谢文君来到海潭市与梁鹏理论,要他退回这20万,梁鹏让他宽限一个月。

9月25日,谢文君第二次来到海潭市,这次,梁鹏坚决否认有此事,反笑他记性不好。谢文君无凭无据,有理也说不清,在气急之下与梁鹏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撂下狠话,一年之内一定要让他付出代价。

毛浅禾喟叹道:“没有想到,在两个月后,谢文君果真让梁鹏为此事付出了代价……”

11月19日上午10点,两张《搜查证》顺利批下来,任烟生、毛浅禾、李洋和技术员王利、小孙分别对梁诺的后车厢、谢文君的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和检材的提取。

梁诺没有做最后的抗争,在技术员提取物证的过程中就主动承认了在11月14日的晚上将梁鹏的尸体运至月湖公园的犯罪事实。

“小鹏是我的亲弟弟,我始终不能狠下心杀死他,可是这些年我真的恨他……”

上午11点,如家酒店,谢文君的房间。

谢文君的帽子、T恤、外套、裤子已经全部换过。侦查员在他的行李中进行了仔细的翻找,并没有从中找到14日的晚上他在聚会时穿的那些衣服。

“另一套衣物呢?”李洋问道。

谢文君:“扔了。”

李洋:“为什么扔?”

谢文君:“没有为什么,不喜欢穿了。”

李洋:“哪天扔的?扔到哪里了?”

谢文君:“不记得是哪天扔的,也忘了扔在哪里了。”

李洋在心里暗骂一句“fuck”,急得只能干瞪眼。

任烟生方才一直站在门边打量着谢文君,当晚后车厢中的情景似乎变成了几张彩色照片出现在他的眼前。

梁鹏在死前经历了呕吐、大小便失禁的过程,继而意识丧失,最终因呼吸麻痹而死亡,过程非常短。身旁躺着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谢文君因为惊恐和畏罪的的心理,会避开与梁鹏的面部直接接触,简言之,当时他的脚与梁鹏的脸在一侧。

“站在那,别动。”任烟生对谢文君说道。走过去,蹲下身将谢文君的两条鞋带解了下来,放进王利递来的物证提取袋中。“把鞋脱了。”任烟生拿来酒店的拖鞋,扔到他的面前。

谢文君的容色已有明显的变化,眼神中也闪过一丝不易察觉的慌乱。很快,他恢复镇定,佯装无异地配合,没有问,也不回答侦查员要他回答的问题。

梁诺和谢文君被侦查员分别带进两间审讯室。当天下午1点35分,技术室出具的四份鉴定报告送进任烟生的办公室。

经过比对,在后车厢中的右上角找到的一小块已经干涸的物质中提取到了被害人梁鹏的DNA。后车厢的两侧提取到了属于谢文君的数枚清晰指纹。从谢文君的鞋带中、鞋面上均提取到了属于被害人梁鹏的DNA。

两间审讯室里,梁诺和谢文君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供出了氰化钾由钱雅提供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既遂,主犯是核心人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毫无疑问,梁诺是从犯。

三人作案,属于犯罪集团。谢文君投毒,钱雅备毒,关于这二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问题,还无法立即有一个清晰的答案。钱雅为了不对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存在将脏水泼在谢文君身上的可能性。

杀人行动确实是钱雅一手计划的,氰化钾也是她在一个月前备下的。而谢文君,在毒害梁鹏之前就料到一定会走到这一步,所以,11月13日、14日、15日这三天,他在每一次与钱雅通话的过程中都用手机进行了全程录音,以便能够在最后阶段毫无意外的由法院认定钱雅为主犯。

审讯室里,谢文君对负责主审的任烟生说道:“当时我因为太相信别人,所以被梁鹏算计了一次,这回不能再被他老婆算计了,在袭击别人之前,我要先留意自己的身旁有没有坑……”

任烟生和四名侦查员来到湖滨花园的住宅区,走到钱雅家的楼下,两名侦查员在二楼,一名侦查员在钱雅家的上一层,任烟生和毛浅禾敲开了钱雅家的安全门。